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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电梯西安分公司违法被罚 未按照规范保养电梯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2-6-17 12:47:07 人气: 标签:电梯维保人数规定
导读:近日,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布的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市监处字〔2021〕134号)显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近日,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布的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市监处字〔2021〕134号)显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保养,被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违法所得188.68元。

  2021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在汉台区某小区检查电梯设备,随机抽取查阅了该小区11号楼东东部电梯、22号楼西部电梯的维保记录,两部电梯的维保记录显示最近一次保养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维保项为半月维保,维保单位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执法人员与维保作业人员查看了上述电梯2021年10月13日8:00-18:00的轿厢视频,其中11号楼东东部电梯有一名作业人员进行了维保作业,22号楼西部电梯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见工作人员进行维保作业,后经该公司汉中负责人、维保人员确认,实际维保时间为10月12日,执法人员提取了纸质资料后,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公司电梯维保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4月开始对滨江国际部分电梯进行维保工作。2021年10月13日,因当事人签订了新的小区电梯维保工作,故将滨江国际小区的维保人员调出后未及时安排新人员入驻,导致实际维保人员只有一人,并且未按实际维保时间填写电梯的维保记录。涉事电梯维保费用为4528.32元/年,违法所得188.68元。

  2021年11月24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汉市监特处告字〔202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性质:电梯维保工作中存在一定性,2名以上维保人员在场施工,遇到险情可以互相照应,保障施工安全。当事人派驻单人进行电梯维保作业,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电梯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电梯维保记录是电梯使用方、维保方以及监管方检查电梯运行及安全情况的直观体现,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的反映电梯状况,不得随意更改填写,当事人在维保作业中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如实填写维保记录,未配备足够的维保人员以保障施工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违法所得壹佰捌拾捌元陆角捌分(188.68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合计壹万零壹佰捌拾捌元陆角捌分(10188.68元)。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保养单位应当在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安全。电梯的保养单位应当对其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电梯的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电梯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电梯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建立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电梯保养人员应当及时抵达所保养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八)配备与电梯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保养人员;电梯保养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得在其他保养单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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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在汉台区某小区检查电梯设备,随机抽取查阅了该小区11号楼东东部电梯、22号楼西部电梯的维保记录,两部电梯的维保记录显示最近一次保养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维保项为半月维保,维保单位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执法人员与维保作业人员查看了上述电梯2021年10月13日8:00-18:00的轿厢视频,其中11号楼东东部电梯有一名作业人员进行了维保作业,22号楼西部电梯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见工作人员进行维保作业,后经该公司汉中负责人、维保人员确认,实际维保时间为10月12日,执法人员提取了纸质资料后,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公司电梯维保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4月开始对滨江国际部分电梯进行维保工作。2021年10月13日,因当事人签订了新的小区电梯维保工作,故将滨江国际小区的维保人员调出后未及时安排新人员入驻,导致实际维保人员只有一人,并且未按实际维保时间填写电梯的维保记录。涉事电梯维保费用为4528.32元/年,违法所得188.68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2、现场检查1份、询问2份。3、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1份。4、维保人员作业资质复印件2份。5、电梯维保记录复印件1份。6、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7、电梯维保人员《任职证明》1份。

  2021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汉市监特处告字〔202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性质:电梯维保工作中存在一定性,2名以上维保人员在场施工,遇到险情可以互相照应,保障施工安全。当事人派驻单人进行电梯维保作业,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进行保养或者应急救援时,持证的电梯保养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

  电梯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电梯维保记录是电梯使用方、维保方以及监管方检查电梯运行及安全情况的直观体现,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的反映电梯状况,不得随意更改填写,当事人在维保作业中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如实填写维保记录,未配备足够的维保人员以保障施工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保养单位应当在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了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陕西省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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