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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公布《201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0-12 2:31:12 人气: 标签:进口贸易流程
导读:前世身份测试根据《中华人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部制定了《201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20

  前世身份测试根据《中华人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部制定了《201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201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3760万吨,含830万吨已核准炼能且已使用的企业原油进口数量。

  (一)按国家有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法人资格;

  (三)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六)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2012-2014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件复印件;

  (五)2013-2014年原油进口业绩证明。自营进口需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需提供代理协议或相关服务;

  (六)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的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偷逃税、无逃套汇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需出具由法人代表签字,申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201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时间为2014年11月6日至11月25日。申请企业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需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4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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