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消息,今日海关总署在财政部网站上发布《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其中将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机的税率从原来的20%调整为10%。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推荐: |